{{ $t('FEZ001') }} 鄭惟仁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生教組|
一、依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D號函 辦理。
二、旨揭辦法教育部業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。
三、本市高中職學校自112年12月18日起請依教育部「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 辦理;惟本辦法第53條至第59條自113年6月21日施行,然 於施行前本市各國中小學仍應依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 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四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 law.moe.gov.tw/)下載。
五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林宗賢先生(電話:04-37061378)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1-05|
{{ $t('FEZ005') }} 1467|